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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一药剂士未尽注意义务 用错药致四岁男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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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02: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门头店招

  安徽淮南墙体广告   4岁男孩洋洋因病前往安徽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医治。在此过程中,因药剂士用错药,致使洋洋在输液后呈现异常,终究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10月24日,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事故案,药剂士李某被控犯有医疗事故罪。
  “孩子才四岁,到医院去看个病,咋就人没了呢?”据洋洋的伯父高峰介绍,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有些咳嗽,由于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医保定医院,家人就把洋洋送到了这家医院医治。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中午12时许,洋洋在接受第三步输液时,刚吊上2、3分钟,俄然呈现了头晕、视力模糊、呈现重影、看不见东西、嘴唇发紫、口吐白沫等症状,2、3分钟后,洋洋中止呼吸并昏倒。“其时主治医师储某不在场,值勤护士和值勤医师立即给予了抢救,并中止输液,替换液体。”高峰说,抢救继续了大概十几分钟,家族非常着急,在抢救过程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孩子随后被送到淮南市新康医院抢救,傍晚5时58分宣告逝世。
  落款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对于患儿洋洋医疗纠纷的状况阐明》中称,4月27日上午9时许,洋洋因“发热胸痛两天”到该院就诊,接诊医师儿科主任储某,通过化验查看,发现洋洋有细菌传染现象,决议给予输液医治,在开具处方时,误将维库溴铵(肌松药)当成化痰药(氨溴索)开出。4月30日,淮南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判定书显现,依据医患两边供给的有关材料,判定专家组以为,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储某用药过错,确诊与医治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阅处方就发药;护士在操作过程中,未违背“三查七对”,未违背操作规程,但护士在首次运用维库溴铵该药时,未尽到留意职责;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不规范(未对于维库溴铵该药进行抢救);维库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扫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状况下),判定结论是: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职责。
  在庭审傍边,公诉人指控,2016年4月27日,姚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查看后,确诊洋洋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富含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等药物处方,让姚女士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确诊的相符性未予以审阅即发放药品。姚女士领药后,医护人员对洋洋进行输液,在输液进行到第三步时,洋洋呈现严峻不良反应,遂送入淮南新康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逝世。2016年4月30日,经淮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能判定,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职责;同时认定,淮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合法执业人员;医师用药过错,确诊与医治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阅处方就发药;维库溴铵是致死主因。公诉人以为,李某在工作中严峻不负职责,违背规定发放药品,形成就诊人逝世,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职责。
  李某庭上表明对判定书有意见,宣称自个不是药剂师,没有资历审阅处方,是单位领导组织,他才发放的药;其是按处方拿的药,由于没有见过这个药,药品核对了,也问了主任,说是医治化痰的,作用也极好。他还辩称自个并不知道自个所拿的是麻醉药品。李某以为自个对事故有职责、有过错,但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有贰言,不以为自个的做法构成医疗事故罪,代理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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