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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得悉,
厦门市进步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等待遇程度。此举将惠及
厦门市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其中包括540多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尽快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厦门市工伤保险定等待遇的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开端计发。本次调整是依据
厦门市2015年度社会月均匀工资(5360元)的增长所停止的,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据悉,本轮调整对象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发作工伤,且于2017年以前被审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到达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归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等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详细调整规范
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270元、255元、240元、225元、210元、180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2895元、2734元、2573元、2412元、2252元、1930元。需求留意的是,经审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等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担任落实。
生活护理费
依照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每人每月增发的生活护理费如下:生活完整不能自理的为150元;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局部不能自理的为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停止进步: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发90元。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规范根底上再进步1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