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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物业小区将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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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9日 03: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北宜昌门头店招

 湖北宜昌墙体广告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损伤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昨日,《湖北省物业效劳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经过。
  违者没收犬只,处分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则:制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详细种类和体高、体重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肯定,并向社会发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则:业主、物业运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形成严重结果的,没收犬只。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伤业主权益
  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白规则: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效劳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效劳内容,降低效劳质量,中缀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施行损伤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矫正的,依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分。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中止物业效劳的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则:关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中止物业效劳的,或者被解职的物业效劳企业未依照规则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矫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矫正的,依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分。
  《条例》还规则:应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停止运营的,运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关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运用,《条例》也作出明白规则:物业区域内依照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肯定,且初始注销一切权人为建立单位的停车位、车 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越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或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则: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据悉,《湖北省物业效劳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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