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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窗户跟样板房差距明显 购房者起诉要求恢复“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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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2日 11: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苏镇江门头店招

  江苏镇江墙体广告   买 了一套房子,验收时却发现本来在榜样房中看了比拟称心的窗户,高度缩水了接近1米,且销售人员当初并没有对此特别阐明。感到上当的购房者遂起诉到法院。 近日,句容法院审理后以为,房产公司提供的相似榜样房的宣传属于要约,窗户高度缩水曾经是违约,应该承当违约义务。综合案情,酌情赔偿购房者损失1.5万 元。
  2014年,黄某看上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的房子,在销售人员的率领下,他参观了和本人中意的户型一样的榜样房,看看各方面都挺称心,2014年10月,黄某与房产公司达成了购房协议。
  转 眼到了今年1月,黄某收到房产公司的通知可 以拿房了,兴奋的他随即布置时间准备接纳房屋,但是进入新房后黄某感到有些不对劲,由于主卧室的窗户高度,明显小于他曾参观的同户型榜样房的窗户尺寸,两 者相差50厘米。黄某为此回绝接纳新房。双方交涉未果后,3月,黄某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恢复“原来”的窗户尺寸。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涉案房屋曾经经过完工验收,获得完工验收备案表,依据完工验收的常识,完工验收是要契合实践图纸的请求,因而涉案房屋窗户所谓减少的事实不存在。另外,依据合同补充商定,黄某的行为是无理回绝收房,因而恳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恳求。
  经 法院审理以为,房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带黄某 参观了与涉案房屋同户型的榜样房,榜样房中的窗户尺寸给黄某提供了直观的参考,榜样房中主卧窗户的尺寸,直接影响了黄某能否购置涉案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则,案件中房产公司提供的相似榜样房的宣传属于要约。
  现 房产公司托付的涉案房屋的窗户尺寸小于榜样 房尺寸,能够认定房产公司存在违约,黄某能够请求房产公司承当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义务。房产公司托付的房屋虽不违背规划,但尺寸确 实小于要约时所商定的尺寸,且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此停止特别告知阐明,但思索到更改涉案窗户尺寸存在难度,且可能更改规划设计,故酌情由房产公司赔偿黄某 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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