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墙体广告 房企欲求高利一房二卖,被判半倍赔偿自食恶果。近日,
湖北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襄阳君祥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返还胡某购房款90万元及利息,赔偿胡某45万元;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
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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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南漳开发“君祥·御景国际”楼盘,并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2013年7月24日,胡某与
公司售楼部签署购置两间商铺的合同,商定签署合同时支付房款90万余,余款分期付清。当天,胡某按商定支付购房款90万元,
公司给胡某出具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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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项目经理徐某签名的收据。今年4月,胡某欲交纳二期房款时,
公司已将涉案两间商铺以更高的价钱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预告注销,拒收房款。
法院审理以为,徐某身为项目经理,销售行为已构成有权代理;胡某依约支付购房款90万元,已实行了合同商定的义务;
公司擅自将出卖给胡某的商铺又出卖给别人,招致合同不能继续实行,已构成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则,君祥
公司除应将购房款90万元返还给胡某并赔偿利息损失外,还应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义务,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杨发玉提示广阔市民,为保证未来完成物权,签署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可依照商定向注销机构申请预告注销。预告注销后,未经预告注销的权益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作物权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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