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等。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样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