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墙体广告 一审讯决后被告具有上诉权,这是法律的强迫性规则,许多案件正是经过二审程序得以改判。但是
江西万年县中小企业局原局长张遇春一审被判刑后,提出上 诉却被一审法院剥夺,直接送达了执行手续!对此,
上饶市中院在申述回答中确认:原审法院程序不妥,但又以为实体审理并无不妥,未影响本案公正审讯,驳回了 张遇春的申述。
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得悉,2006年起,张遇春任
江西省
上饶市万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一职。2014年 12月16日,
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指控张遇春玩忽职守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向信州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12日,信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 决:张遇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分;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分。
法院作出判决后第二天,在看守所中的张遇春拿到判决书,当场对法官表示上诉,并在宣判笔录上写下“上诉”二字。 但是不久后,张遇春收到的并不是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是信州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份2015年2月26日信州区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显现, “判决已发作法律效能,现托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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