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向银行借钱,也未开办任何信用卡的市民柯先生却不可思议地被柳江区某银行申述到法院,
门头店招要求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5.9万余元。这又是怎么回事呢?随着案件的审理,事情真相逐步浮出水面——他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了。8月25日,记者从柳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柳江区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据悉,柳江区某银行在上一年3月将柯先生申述到柳江区法院,
门头店招理由是柯先生拖欠该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万余元、利息1.3万余元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551元,合计5.9万余元。原告银行表明,被告于2013年6月向该行请求开立信用卡,并签字予以确认,后从当年7月24日起开始运用该卡进行消费。
门头店招被告在透支金钱到期后,于2015年5月24日发生逾期,虽能按期偿还部分金钱,但仍存在严峻拖欠现象。该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柯先生告上法院追讨欠款。
但是,对于原告的诉求,58岁的柯先生却感到不可思议。他辩称,
门头店招其从未向原告银行请求开立信用卡,信用卡请求表上的签名并非其自己所签。此外,原告供给的收入证明书显现其为
柳州市某贸易有限
公司员工,可现实上他自己无业,这份证明书系假证明。别的,他自己名下只要一套坐落鱼峰区的自住房产,
门头店招而原告却供给了一份假造其签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欲证明其购买了柳北区白沙路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他以为原告供给的购房合同是假合同。一起,他还表明,其从未收到过原告银行的任何催款通知。
柯先生以为,涉案信用卡所欠金钱与他无关,不该由他承当还款责任;
门头店招原告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在没有面签的情况下,仅凭身份证复印件就为别人开立信用卡并交由别人运用,形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当。在诉讼过程中,柯先生请求对原告供给的两份关键性依据上的签名是否系其自己签字进行判定。
鉴于原被告双方定见分歧较大,为查明现实,
门头店招法院根据柯先生的请求对该案关键依据涉案信用卡请求表及章程上的签名进行了司法判定。判定成果显现,上述签名均不是柯先生自己所签。随后,法院进一步查询发现,办理该信用卡时所供给的“柯先生”工作场所、联系地址及其他银行流水等个人信息均与柯先生的现实情况不符。综上,足以证明涉案信用卡并非柯先生自己所请求、运用,故涉案欠款也不该由他承当。
据此,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对被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