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门头店招 因将4200吨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温州男人陆某为此获刑一年十个月。昨天下午,龙湾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以来该院处理的环境资源维护案子的情况,并发布污染环境违法的相关事例。
从2014年4月开端,为消化库存及牟利,温州市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已判刑),决议将该公司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运到龙湾区蓝田码头,装船直接倾倒入瓯江,并以每吨60元的价格将船运、倾倒化学污泥的事务承包给温某(已判刑)。
随后,温某又将该事务承包给被告人陆某。陆某明知倾倒化学污泥会污染环境,为牟利仍雇人分多次将污泥用船运到瓯江口倾倒。经查,2014年4月至5月期间,陆某和江某、温某等人,至少将1800吨化学污泥(属危险废物)倾倒入瓯江。
同年6月下旬,为了持续消化公司危险废物库存及牟利,江某等人预谋再次将温州市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未经处置的化学污泥直接倾倒入瓯江,温某从江某处承包船运、倾倒危险废物事务,并再次将找船及倾倒事务转包给被告人陆某。陈某受雇于陆某,找来船夫叶某(已判刑)等人,开船将化学污泥倾倒入瓯江。2014年6月底至7月15日,陆某和江某、温某、陈某等人五次倾倒化学污泥,算计约2400吨。
经查,被告人陆某参与倾倒的化学污泥均归于危险废物,需进行无害化处置。其间,陆某共获利3万元,2016年8月30日,陆某被公安机关捕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结伙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结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陆某明知倾倒的污泥会污染环境,为到达盈余目的而施行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
2013年以来,龙湾区人民法院共办结通过私设暗管或运用渗井等方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案子57件,审判罪犯10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