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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首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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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7日 11:22 相关案例: http://www.gyxmad.com/jiangsu/ 本文标签: 江苏门头店招施工

江苏门头店招  26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结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义务公益诉讼纠葛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省政府初次以赔偿权益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被告诉称,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酸处置资质状况下,屡次将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钱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又以每吨处置费150元的价钱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布置船工将其中2698.1吨废酸倾倒至位于扬州市、泰州市接壤处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去年10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讯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分金钱2000万元,其他涉案被告均遭到相应处置。

被告以为,2000万元罚金属于刑事处分,依法全部上缴国库,并不包含当地受污染水域生态修复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六十五条规则,还应追查该公司对污染环境形成的损伤侵权义务,因此提起本场公益诉讼。

省政府何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的被告?被告代理人之一、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解释说,多年来,在公共生态环境遭到损伤后,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白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伤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化建立做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请求实行最严厉的损伤赔偿制度。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伤赔偿制度变革试点计划》,明白“试点中央省级政府经国务院受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伤赔偿权益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担任生态环境损伤赔偿详细工作”。江苏是7个试点省市之一。

“生态环境损伤赔偿属于民事义务追查范畴。”南京市中院环境资源审讯庭庭长李兵引见,对环境违法行为可在停止行政处分的同时,再追查刑事义务及民事义务。依据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环境损伤评价技术报告,被告已排放的废酸液的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被告、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法庭将检查该笔费用能否契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最大化”准绳。目前,被告、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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