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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两男子非法携带猎枪和弹药 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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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 03: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东韶关门头店招

广东韶关墙体广告  固然国度法律早已三令五申,明令制止个人私藏枪械,但实践生活中,总有不少人抱有幸运心理或忽视法律规则。近日,乐昌市两名男子因非法携带猎枪和弹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乐昌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晚23时,乐昌市五山镇派出所接该镇某村村民报警后,当晚民警在该村停放的粤FRL028面包车旁守候,并于5月17日0时许抓获被告人张某和杨某。

行动中,警方当场查获被告人张某携带的猎枪一支(枪膛内有猎枪子弹一枚),在其外套左侧内袋搜寻出猎枪子弹一枚,在其随身携带的军绿色挎包内搜寻出猎枪子弹18枚;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携带的猎枪一支(猎枪里上膛散弹一枚),在其上衣左袋里查获散弹两枚。

韶关公安司法审定中心审定,查获的两支枪形物品均是枪支,查获的子弹形物品均具备弹药性能。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张某、杨某忽视国度法律,违背枪支管理规则,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杨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所持枪支均未形成其他危害结果,可从轻处分。为维护国度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平安,依据被告人立功的事实、立功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水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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