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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房屋欲退遭拒 新消保条例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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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1日 02:07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淮南门头店招

安徽淮南墙体广告   花1万元认购了一套房子,后来觉得不适宜,没有购置,消费者想要回1万元的认购金,但销售方却回绝。日前,淮南市消保委胜利调解了这起购房纠葛,协助消费者拿回了1万元。
      消费者郑女士在淮南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引见后,觉得不错,便与运营者签署了购房认购书,交了1万元认购金。多方理解楼盘信息后,郑女士觉得该房屋不能满足本人的住房需求,想要回认购金,与运营者协商无果后,遂投诉至淮南市消保委。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理解相关信息,约谈该房产销售公司担任人。该公司担任人一开端坚持以为,双方签署了认购协议,不愿退还消费者的认购金。市消保委告知 运营者,根据今年3月15日公布施行的新《安徽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消费者放弃购置的,商品房开发运营者应当全 额退还预收的费用。郑女士托付认购金后,未与运营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交的认购金,应当全额退还。
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歧,运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认购金1万元,消费者对市消保委工作表示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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