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方针自2016年1月1日起履行。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参照文件精力参与
厦门市工伤保险。
三类员工参与工伤保险
到2015年底,已有183万员工参与
厦门市工伤保险。此前,在
厦门市具有安稳劳作(人事)联系的用人单位中,只要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参与工伤保险。
市人社局有关担任人表明,跟着
厦门市机关和参公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方针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
厦门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往后,机关和参公单位员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享用与
公司等参保员工平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本月起缴费
本月为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挂号期,各参保单位应当于11月1日前到地税部分完成工伤保险参保挂号,并自本年10月起按月交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员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时期发作工伤的,视同参保。
依照方针,参与工伤保险,员工自己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准时交纳。缴费费率依照
厦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规则履行。
工伤待遇不重复享用
需求留意的是,参保单位工伤员工因安排调集因素改变作业单位的,不享用一次性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待遇,其应当由原作业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职责,由接收单位担任。
对一起契合工伤保险规则与机关事业因公伤残规则相对应等级待遇享用条件的工伤员工,坚持遵循“不重复享用”的准则进行待遇发放。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辅佐用具装备费等项目,与民政抚恤待遇中发放目标和用途相同的项目不能重复享用。
老工伤待遇不追补
本通知实施前,即2016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因作业遭受事故损伤或者患职业病,已经依照工伤发作时的原有关规则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归入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归入工伤保险时,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已经依照原有关规则享用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途径付出。参保单位已经经过一次性付出补偿金等办法处理工伤疑问的老工伤人员,其老工伤待遇不再归入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