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墙体广告 近来,
湖北省
黄石市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长江航运
公安局
黄石分局办理的苏某某、肖某某不合法捕捉水 商品一案依法揭露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
黄石市榜首例民警口述作证揭露审理的不合法捕捉水商品案。 2015年4月2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肖某某两人在禁渔期(2015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运用禁用渔具(由12伏电瓶装置变压 器,经过逆变器将12伏直流电变压220伏电源连接捕捉网)在禁渔区(长江支流巴河水域)进行不合法捕捉工作。次日清晨1时许,苏某某、肖某某驾驭渔船回来
黄冈航道码头停靠被
黄石分局民警捕获。苏某某、肖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不合法捕捉水商品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定见,表明认罪。法院宣判二被告人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商品,情节严重,其做法均已构成不合法捕捉水商品罪。
这次庭审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
黄石市首例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案子。民警出庭作 证,是民警出庭以言词方法陈说所了解的案情,并承受控辩两边质证及法庭询问。2013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承当的 责任延续到法庭上,从以侦办为基地的诉讼活动转移到以庭审为基地。经过庭审将在侦办期间获取的依据经受来自法官、辩护人、乃至被告人的质询、检查和批评, 倒逼民警标准执法、不断提高
公安机关本身的办案水平和才能,结实树立依据至上、程序谨慎、人权保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