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墙体广告 为实在处理
大众反映激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分离、优化效劳,
公安部等12个部门在深化调查研讨、普遍征求意见的根底 上,于近日结合出台《关于改良和标准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2个部门还特地印发通知,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 确请求。两个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改良和标准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分离、优化效劳协同推进的部署,实在处理一些中央和范畴存在的请求
大众到
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 范的问题,为
大众提供便利、标准的效劳,让
大众办事更便当、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良和标准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请求
大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资料,要遵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担任”的准绳,但凡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可以证明的事项,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
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担任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能。关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整可以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华诞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关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可以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状况。
2、住址变动状况。
3、户口注销项目内容变卦和更正状况。
4、注销户口状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