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手绘门头店招 国度新消法在
江苏的执行状况怎样样?消费者维权还有哪些难点和监管盲点?日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和《
江苏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方法》贯彻施行状况展开执法检查。检查组在报告中指出,目前消费者权益维护中面临的难题和问题,主要是局部法律规则内容难以落地见实效。
记者理解到,《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据悉,草案将依据检查组提出的消费者维权难点,细化相关内容,进步可操作性。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韩飞马燕
难题摆在面前
第1难
七日无理由退货完成难
新消法规则,除所列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非现场购物能够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详细施行过程中,运营者和消费者常就退货商品的包装请求、大件商品包装和运输费用等细节和条件存在诸多争议,有的运营者人为设置障碍形成退货难。有网购达人总结了本人在不同网店购物的经历,觉得亚马逊网执行这一规则非常到位,淘宝购物则要看店家“碰运气”,要尽量选择天猫、品牌官方旗舰店,这些店铺比拟注重形象,实力也较强,对退货可能形成的损失有承当才能。
第2难
举证义务倒置执行难
新消法出台时,“瑕疵举证义务倒置”曾备受注目,以为是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举措。比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则:运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效劳,消费者自承受商品或者效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作争议的,由运营者承当有关瑕疵的举证义务。但是在实践执行中,由于耐用商品和有关效劳的范围、不实行举证义务倒置义务的法律义务规则不够明白,易产生异议,影响该规则执行。
第3难
个人信息维护难
新消法对个人信息维护作出相应规则,是消费者权益维护范畴的一个严重打破。但由于个人信息维护面临防备难、举证难、索赔难和处分难,因而理论中消费者这方面投诉很少,这与个人信息频遭泄露的现状大不相符。
第4难
惩罚性赔偿界定难
由于界定规范的缺失,消费者与运营者对能否存在狡诈行为分歧较大,特别赔偿额度较大时,双方很难达成协议。消费者常常思索时间和精神等要素无法妥协,勉强承受降低赔偿规范。
第5难
网络买卖维权难
由于网络买卖存在准入门槛较低、商品良莠不齐、运营资质真伪难辨、恶性竞争手腕繁多等弊端,容易形成买卖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本钱高、维权取证难、运营者主体身份肯定难追责难等问题,从而招致消费者维权难和行政部门监管难的双重问题。
第6难
预付式消费监管难
局部预付式消费缺乏监管,特别是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出售预付卡根本没有发卡审批和门槛请求,随意性较大,也无任何担保措施或资金第三方存管,一旦发作运营者卷款逃窜或因运营不善关门倒闭,消费者退卡无门。此外,还存在变相融资和降低商品或效劳质量现象,损害消费者权益。
由于有关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尚未完整厘清,执法中仍存在权责不对称和职能穿插等现象,加上维权主动性不强、沟通联络不畅,在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整体联动和谐和配合依然不够,容易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
第7难
维权执法谐和难
-检查组倡议
要应用大数据增强网络市场监管
针对上述执行过程中的难题,检查组提出了倡议,特别在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新型消费维权范畴,检查组倡议相关部门增强新型消费问题研讨,处理新型消费范畴维权难题。
一是坚持“以网管网”,应用网络买卖监控平台,寻求电子取证、固定证据手腕,推进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运用;坚持信誉管网,落实网店实名制,推进网络市场信誉体系建立;坚持协同管网,增强工商、
公安、通讯管理、金融等部门的谐和配合,树立社会共治的网络市场监管新机制,标准网络市场次序。
二是健全完善预付式消费的立法规则和相关管理方法,提供制度保证,增强事前防备,从源头上防止预付式消费侵权行为。
预付款15天内无理由退款不契合“7日退货”的须明示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从
江苏省消协理解到,《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维护条例(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在审核中。
江苏省消协投诉部主任张昊舒通知记者,与“新消法”及外省《条例》相比,
江苏条例有两大亮点:一、增加了预付款方式15天无理由退款;二、请求网购商品若不契合“7日无理由退货”须明示。
增加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
规则预付款15天内无理由退款
近年来,预付卡“卡”住消费者,以至无良商家卷款跑路、让消费者几千几万元预付资金打水漂的事情时有发作。此类维权案例在美容美发、健身行业特别突出。张昊舒引见说,相比拟“新消法”和外省的《条例》,我省《条例》修订过程中在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方面有所创新。
他引见说,《条例》从第1次征求意见稿就提出“预付款办卡可在15天内无理由退款”的观念和内容,并不断保存到最新的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
在第1次征求意见稿,有关表述如下“运营者以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效劳的,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运营者抵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请求,明白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商定之日起、无商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请求之日起超越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
业内人士剖析,经过了3次征求意见仍然保存在草案中,估计正式出台的《条例》有望对此进一步丰厚和完善。
不契合“7日无理由退货”须明示:
《条例》将倒逼商家自我约束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来自于“新消法”第25条,赋予了消费者网购的“懊悔权”,但在理论中的消费纠葛却不少。争议主要集中在:一、商家和消费者对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不同了解;二、对商品完好的了解不同。三、运营者人为设置障碍。
张昊舒引见,在约束运营者人为设置障碍方面,此次《条例》有所打破。
《条例》第3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以下观念和内容:在各种非现场购物形式(网络、电话、微信等)中,运营者要在消费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提示,抵消费者的单次购置行为停止确认,让消费者明白所购物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一是要停止标注。二是要显著提示。用这个环节倒逼运营者不擅自扩展不适用无理由退换货商品范围。”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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