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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放鸽子”,学员打官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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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3日 10: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贵州贵阳门头店招

  贵州贵阳墙体广告   往常,参加健身俱乐部再延聘一名私人教练(以下简称私教),已成为白领人士的一种新时髦。假如学员遭遇私教各种缘由“放鸽子”怎样办?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同真实案例,提示广阔商家,格式合同不是免责的“护身符”。
  被告败诉退还学费
  去年11月12日,家住中心城区的刘女士,在城区某健身俱乐部交680元会费后,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为了能让健身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刘女士又与俱乐部 签署了一份《健身私人教练教学协议书》,商定作为甲方的刘女士支付3000元锻炼费后,乙方(俱乐部)向其选定私人教练,肯定锻炼目的、锻炼办法。同时, 双方还商定,自协议生效后的每周二四停止锻炼。
  当年12月,刘女士锻炼4次后,俱乐部私教李某提出,因回老家结婚不能提供效劳,便暂停了对刘女士的效劳。同时,俱乐部也未给刘女士布置其他私教继续效劳,致使刘女士和其他会员一样,只是自行锻炼。为此,刘女士与俱乐部发作纠葛。
  双方协商时,俱乐部不供认刘女士自行锻炼有过错,针对私教回家结婚一事,仅承诺刘女士可约请亲朋好友来健身。刘女士表示不承受,请求俱乐部退还培训费,但遭到回绝。为此,刘女士向红花岗区消协投诉,经消谐和解未果,刘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就健身锻炼、延聘私教达成的《健身私人教练教学协议书》,是双方在对等、公平条件下构成的效劳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被告就应该按 照合同内容,向被告提供契合商定的效劳。据此,合议庭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相关规则,判决被告某健身俱乐部退复原告刘女士培训费及会 员费合计2880元。
  格式合同不是“护身符”
  事实上,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焦点在于,签署格式合同后,“无论被告能否享用效劳,均需照样付费”这一条款停止争辩。对此,主方法官表示,某些时分,商家与消费者签署格式合同后,假如一味只在乎经济利益,那么这样的格式条款可视为“霸王条款”,法院不予支持。
  纵观该案,因俱乐部未向刘女士提供效劳,且事后没有采取补 救措施,而且庭审中,俱乐部还辩称,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商定,是刘女士本人不享用效劳,与俱乐部无关,因而不退费。对此,主方法官以为,双方签署的协议属 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法》规则,效劳与收费的关系是对应的,即:付出几效劳,就收取几报酬,而“锻炼费用不予退 还”的商定,则明白标明无论消费者能否享用效劳,商家均需照样收费,显然这是商家在免除本人的义务,扫除消费者的权益,从法理上是显失公平的。
  另外,该协议商定的时间尚未完毕,因而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定私教不能正常提供效劳,俱乐部又未能及时布置其他私教采取措施弥补,因而被告存在过错。据此,刘女士的主张契合法律规则,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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