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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车祸伤到“命根” 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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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9日 11: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贵州遵义门头店招

贵州遵义墙体广告  去年3月,柳州市男子阿军在一次车祸伤害到“命根”,阿军将肇事司机李某和李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柳北区法院。昨日,记者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军各项损失6万余元,李某赔偿阿军审定费2000余元。
  2015年3月的一天,阿军驾驶摩托车柳州市北雀路正常行驶,忽然,李某驾驶小轿车在变道时撞到阿军,招致交通事故发作。经过交警部门认定, 李某承当事故的全部义务,阿军无义务。阿军因车祸受伤到医院住院承受治疗。同年9月,柳州市明桂司法审定中心作出审定意见,阿军因本次事故形成生殖器损 伤,构成十级伤残。2015年11月,阿军将李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柳北区法院,请求对方赔偿本人各项损失7万余元。
  柳北区法院审理以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富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义务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的局部,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赔偿 义务: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赔偿义务,双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义务。本案中,李某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承当事 故全部义务,阿军无义务,而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中投保有交强险,故对李某因该交通事故形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向李某承当赔偿义务,剩余局部由司机李 某承当义务。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审定费,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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