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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下车位之争引关注 小区车位判归业主系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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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5日 10: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贵州安顺门头店招

贵州安顺墙体广告  “您还买车位吗?法院判决开发商无权售卖”
  近段时间,有一篇《您还买车位吗?法院判决开发商无权售卖》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大致内容为:“住宅小区的车位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 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位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开停车位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公开停车位移交给业主委员 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公开停车位的权益。住宅小区的车位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 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非常严重。”
  调查
  现状:开发商卖公开车位成“惯例”
  连日来,记者走访调查了战争光阴、尚东绿洲、国际城、红星国际、国大全城、山水郡等省会10个高层住宅小区。这些小区均建有公开车位,其车位方式及构造形形色色,但无一例外的是,这些公开车位多数被开发商从售楼时就一并卖给了业主。
  长安区一高层住宅小区建有两层公开车位,分为B1与B2区,每一层都规划着不少平面停车位。记者走访时,一位正在停车的业主通知记者,从购房之 日起,开发商就开端对外出卖这些公开车位,“买房时,我们家花了近10万元购置了一个车位,说是规划车位能办下产权证。”入住后,她家车多了,就又买了一 个车位,“那时车位价都涨了,卖车位的人就跟我说,有廉价的,就是办不下产权证,由于是人防工程。”由于是自家用,她并不在意公开车位能否有产权证,而且 有产权证的和没产权证的公开车位大小一样,并无辨别。
  战争光阴小区建的公开车位只要一层,规划有数目不等的停车位,既有平面车位也有平面机械车位,业主王先生花了十余万元从开发商手中购置了一个有 产权证的平面车位,“这些车位从开发商卖房时就开端卖了,听说目前还有剩余。”新建小区国际城四期公开车位有700多个,其中500多个是有产权证的平面 车位,而剩余的为上下两层的机械车位,“我买的是有产权证的平面车位,十七八万元,机械车位没产权证就廉价个四五万元。”小区业主贾先生说,他买房时从开 发商处一并购置了公开车位。
  裕华区某小区公开车位建有两层,只是有的区域标注有“人防工程”字样,在该区域也规划有不少车位,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主引见,这些车位也被开发商“卖”给了业主,只是签署的合同与购置的有产权证的车位不一样,价钱也廉价个三四万元。
  业主:谁才是公开车位的真正主人?
  昨日,记者还随机采访了10位购置了公开车位的业主,他们中多数人关注了微信圈那则“南京公开车位之争”的音讯。不过,多数业主说,这些年都是开发商在出卖或者出租公开车位,他们从未思索过开发商能否有权这么做。
  国际城小区业主王先生以为,若购置公开车位的业主顺利办理了产权证,毫无疑问公开车位的产权就归了个人,开发商应该有权出卖,否则就存在争议 了!新华区红星国际小区业主张先生,在购房时花8万多元选购了一个公开车位。“当初买房时我们签署了一个小区内部认购协议,协议上只写着车位的价钱,至于 能否有产权并没有细致商定。”看到这则微信圈的音讯,他忧心忡忡:假如办不下产权证,是不是开发商应该退钱?或者这笔钱就打了水漂?
  尚东绿洲一期业主吴先生在2007年花9万元购置了小区的一个公开车位,双方签署了《公开车位认购书》,“认购书上写得很分明,车位运用年限同 本小区房屋运用年限。依照有关规则,开发商在正式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为购置者办理终了产权注销手续。”可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仍未领到公开车位的产权证, “难道公开车位都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卖?我被开发商忽悠了?”
  开发商:小区车位谁投资谁受益
  针对“南京公开车位之争”,昨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从业人员表示,目前,省会多数住宅小区的公开车位都是开发商投资停止建立,并统一对 外出卖。“假如是规划的公开车位,能办理产权证,这就跟房子一样,开发商有权出卖。假如触及到人防工程,普通这局部面积并未算入到公摊面积中,所以依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准绳,车位的所属权普通就以为是开发商一切,业主有运用需求则必需购置或者租赁。假如这些车位让业主免费运用,归全体业主一切,这对开 发商来说,显然有失公平!”他说。
  也有人以为,最近朋友圈里热传的“南京公开车位之争”的音讯或许会误导广阔业主。“说开发商无权售卖车位,显然有失偏颇。”他担任的一个楼盘有 车位近600个,分为地上公开两层,一局部是有产权证的规划车位,另一局部为人防工程。“小区一切车位都是我们花巨资投资建立的,既没有列入业主公摊面 积,也没有包含在业主房价中,那么这些车位均不属于全体业主,业主购置或运用均应该付费。”
  说法
  物协:车位权属区别看待
  昨日,石家庄市物业协会秘书长刘明表示,依照物权法规则,能顺利办下产权证的公开车位,毫无疑问,开发商有权出卖、附赠或者出租。
  他说,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就是那些公开车位权属不明晰的,主要集中在人防工程局部。依照人防法第五条有关规则“人民防空工程平常由投资者运用 管理,收益归投资者一切”即为“谁投资谁受益”,“原始投资者为开发商的,在其销售过程中,假如这局部面积已算进公摊面积,本钱也在业主房价中停止分摊 的,那么,这些公开车位的受益者则为公摊面积的业主所共有。假如合同中没有商定的,那么受益方则为开发商,开发商有权运用、管理、受益。”
  律师:规划外的公开车位 开发商无权出卖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以为,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卖、附赠 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归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笼统地说小区车位归业主 共有,是在歪曲法规政策。
  因而关于开发商能否有权出卖公开车位,就要看能否有建筑规划,“区划内规划为车位的,开发商有权出卖,规划外的,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则无权出卖。”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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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车位判归业主”系讹传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审理过“全国首例小区车位之争”,因触及众多业主的利益,被普遍关注。近日,一些微信公众号重新对该案作出报道,称“南京鼓 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公开停车位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公开停车位的权益。”这条微信一发出,霎时便火了。但尔后,作出此判决的鼓 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出郑重声明,称“此判决并未生效”,小区车位的权属问题,应以“生效判决为准”。原来,这个被疯传的结果,并未生效,早已被撤销,而真 正的判决结果却与之相差甚远。
  这份“一审讯决”发作于2003年。宣判后,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9 月,鼓楼法院作出重审讯决:判令星汉公司给付业主委员会车位出卖款500000元,驳回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恳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一审讯决时,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直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才真正开端施行,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在该法施行过程中才逐渐出台并完善。而正由于这个缘由,此案相隔了这么多年才作出前属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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