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爸爸一支火药枪拿上山打斑鸠,隆林男人王某没有想到这给自个带来牢狱之灾。日前,
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不合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将其爸爸(已过世)的一支火药枪存留于家中运用。2015年10月7日8时许,王某持该枪到该县天生桥镇岩场村黄泥堡屯对面的稻田处打斑鸠时,将电杆上的钢化玻璃悬式缘子击碎,形成电线燃烧短路,导致该县新州镇城区及有些城镇大面积停电,给供电有限
公司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999.1元。案发当日,王某自动到
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民警依法扣押涉案的枪支、火药、铁砂等物。经判定,该火药枪具有正常的射击功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2015年10月12日,王某与供电有限
公司达到补偿协议并补偿该
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999.1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国家对枪支的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做法已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及罪名建立。被告人王某违法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个的罪过,是自首,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补偿了受损单位经济损失,能够酌情从轻处分。视本案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分。鉴于其有显着悔罪体现,没有再违法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能够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