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墙体广告 徇私枉法,风险驾驭,故意杀人,近来,芦淞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区委反腐败和谐小组成员单位公检法司等部分移交的尹大为违纪、张胜林违纪、刘殷违纪等三起案件进行审理,决议给予尹大为、张胜林、刘殷开除党籍处置。
尹大为违纪案
伙同他人伪造证据,构成徇私枉法罪
尹大为,男,汉族,1975年8月1日生,
株洲县人,大学本科文化。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7月参加中国共产党。系
株洲市
公安局芦淞分局民警,一级警员。经审理,尹大为存在以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疑问,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非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某等人一起实施伪造证据等手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使没有犯罪事实的伍某某遭到追诉,其做法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2016年3月7日,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1日,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0日,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以为尹大为的做法已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决议给予尹大为开除党籍处置。
张胜林违纪案
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构成风险驾驭罪
张胜林,男,汉族,1956年10月4日生,
株洲市人,高中文化。2009年6月参加中国共产党。住
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桠枝塘三村4栋201号。经审理,张胜林存在以下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的疑问。2015年11月21日,张胜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其做法已构成风险驾驭罪。
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0月20日,区纪委常委会议审议以为张胜林的做法已构成违纪,应予严肃处理。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置法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决议给予张胜林开除党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