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墙体广告 日前,为了进一步标准
武汉市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称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武汉市教育局对教育培训机构跨区设立教学点发出通知。
通知请求,教育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核发办学答应证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跨区设立教学点:经审批机关正式批准设立时间 不少于3年(自获得办学答应证之日起计算);最近2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办学答应证年检为合格等次;拟设立的教学点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 米,且办学根本条件、师资队伍资质等契合相关规则。
通知还强调,教育培训机构跨区设立的教学点不是独立法人,其办学活动由设立教学点的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施行,并承当义务;制止教育培训机构以结合办学等 名义,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或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制止教育培训机构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和挂靠的方式设立教学点。
此外,各区应标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的称号。对经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教学点称号,普通应为“教育培训机构全称+×××教学点”,不得称为“×××分校”“×××校区”或随意简化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