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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被羁押获释后索天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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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02: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东中山墙体广告

  广东中山墙体广告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因被控欺诈罪,公司老板杭某从一审获刑12年到发回重审、检方撤诉,前前后后共被拘押了1028天。重获自在后,他提出了逾6000万的“天价”国家补偿请求。近来,广东高院作出决议,由中山中院付出补偿款合计27.5万余元。
  拘押近3年后检方撤诉
  2012 年1月11日,来自安徽的一名公司老板杭某因涉嫌欺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中山市检察院批准拘捕,10月16日被提起公诉。2013年11月1 日,在中山市看守所的杭某得知了一审宣判成果,他被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还要退赔被害人350万元。
  尔后,杭某提起了上诉。广东高院于2014年1月20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1月3日,中山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议书,同日,中山市看守所释放杭某。至此,他共被拘押了1028天。
  据杭某称,自个被拘押时期损失惨重,其索赔金额合计6200余万元。
  法、检都说不应自个赔
  据 了解,杭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中山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补偿请求,该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补偿决议,决议付出杭某合计23万余元。杭某不服, 向广东省检察院请求复议。复议成果出来后,杭某的索赔请求不光没获支持,反而被彻底否决了。另一边,杭某也向中山中院提出了国家补偿请求。但中山中院认 为,自个并非补偿义务机关,本案是公诉机关过错拘捕所造成的,最后结案也是由于公诉机关请求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广东高院:由中山中院补偿27.5万余元
  以后,杭某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国家补偿请求。近来,广东高院补偿委员会作出补偿决议。高院以为,本案中山中院为补偿义务机关,应对杭某承当国家补偿职责。
  那 么该赔多少?省高院以为,根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则,侵略公民人身自在的,每日补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核算。中山中院应当付出杭某人身自在赔 偿金219.72元/日×1028天=225872.16元。而精力损害抚慰金一项,省高院以为,联系杭某被拘押时期的有关情节,裁夺中山中院向杭某付出 5万元。此外,中院中院还应在辖区范围内为杭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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