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墙体广告 餐馆采购535张假发票并在店内运用,后被税务机关抄获并罚款5万元,老板周某还要承当刑事责任。近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犯持有假造的发票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2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出世,汉族,大专文化,中山市南头镇某饮食店实践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营中山市南头镇某饮食店时,从司理薛某明(另处理)处得知能够贱价采购假发票少交纳税金。周某先后五次指派薛某明、李某(另处理)联络“李生”(另处理)以1%至4%的税点采购假发票并在店内运用。
2015年1月26日,中山市当地税务局南头分局在该餐厅内缉获发票535张,票面额为21150元,经判定上述发票为假造发票。同年4月9日,公安人员在该餐厅捕获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6月,该餐厅向地税部分交纳罚款5万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动已构成持有假造的发票罪,应依法惩办。被告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 其罪过,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分。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体现,契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本院决议对其宣告缓刑,判定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持有假造的发 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