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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夫妻贷款10万开店 未按期归还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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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4日 09: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在成功调解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说,“希望你们双方今后冰释前嫌,互利互助,共同发展。”
  “多谢法官给我们调解,以后我们一定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某感激地说。“是呀,我们小本经营,以后还需要得到银行的多多支持呢!”杨某的妻子刘某在一旁说道。
  “我们也是需要大家来共同合作,相互支持。”原告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说。
  不久前,杨某夫妻以开店经营需资金为由,向韶山某银行贷款10万元。
  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分别为9.825‰,逾期加收50%的利息。杨某夫妻还把自己位于韶山市清溪镇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
  贷款到期后,杨某夫妻没有按期归还本息,银行在多次催收下无果后将杨某夫妻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杨某夫妻对起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处理。
  记者昨天从法院方面获悉,经历几番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两被告限期支付未还贷款及相应利息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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